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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关于石河子开发区57小区1栋16楼323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招标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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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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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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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关于石河子开发区**小区1栋**楼**室(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竞买公告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

石河子开发区绿(略)名下位于

石河子开发区**小区1栋**楼**室的公告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将于**年5月3日**时至**年5月4日**时上午**时(延时除外)在淘宝网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主页网址:(https://(略)/**/**?spm=a**w.(略).courtList.**.(略)ifN9oi)现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石河子开发区**小区1栋**楼**室,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市字第**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一梯两户,南北朝向,房屋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结构,塑钢窗,所在楼栋总层数**层,标的位于第**层,修建年代为**年,户型布局合理。小区宗地四至为:北临北四东路、南临苹果小区、西临东五路、东临东六路宗地内外达到七通一平即“通上水、通下水、通暖、通电、通讯、通气、通路,及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完善”。

注:在该小区物业获悉,该标的欠缴**年1月1日至**年3月**日物业费**.5 元;欠缴**年**月至**年**月暖气费(略)。其他欠费情况不详,请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

评估价:(略),起拍价:(略),

保证金:(略),加价幅度:(略)。

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略)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略)统一安排,联系电话见本公告最后部分,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竞买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经法院确认),请于**年4月**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四、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有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即认可竞价成功,直至再无人竞价,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买人成为此标的物的买受人即认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联系拍辅机构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及可能存在的水、电、暖、气及物业管理费包括滞纳金等欠费情况。未看样的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六、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必须缴纳的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买受人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出卖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如买受人迟延缴纳以上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水、电、暖、气及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年4月**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有意竞买者须以自己的名(略)联系,在“淘宝网”上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将不计利息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本标的物竞得者(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余款须在拍卖结束后,**年5月**日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付清成交价余款后持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手续等)到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十、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相关的拍卖财产:1.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2.网络服务提供者;3.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4.第1至3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竞买人参与竞拍,即视为已知并接受标的物的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委托他人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竞买涉讼财产,在开拍前到拍卖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成交后可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略)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略)-(略) (略)

联系人:(略) 拍卖辅助机构地址:(略)

淘宝技术咨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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