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号)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之规定,为确保第二师境内联合治超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结合第二师辖区国省干线公路实际情况,我局将执法站所、超限称重检测地磅企业报第二师铁门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监督电话:(略)-(略)
附件1:第二师第五批超限称重检测地磅企业名单
第二师铁门关市交通运输局
**年9月**日
附件1:第二师第五批超限称重检测地磅企业名单
序号 | 名称 | 经营者 | 地址 | 备注 |
1 | (略) | 赵君涛 | 第二师二十七团二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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