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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兴立物流有限公司转让持有乌苏市牛巴兴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招标公告 新疆-塔城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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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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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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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转让持有乌(略)**%股权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N**GQ**
项目名称 (略)转让持有乌(略)**%股权
转让方名称 (略)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塔城地区国有(略)
转让比例 **
挂牌价格 (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重要信息披露 一、本次股权转让根据审计报告记载,审计机构对审计结果采取保留意见:截止**年**月,标的企业共有车辆9辆,其中冷藏车6辆:新G**,新G**,新G**,新G**,新G**,新G**;半挂车3辆:新G**挂,新G**挂,新G**挂。在**年1-**月期间,上述车辆中新G**,新G**,新G**,新G**,新G**挂共计5辆车,未提供签订租赁合同,无法确认租赁收入金额。 二、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税务处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项目最终成交的受让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且为原股东的,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成交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其中包括原股东的,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非原股东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确定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报价),产生最高报价后,在同等条件下,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原股东通过场内行权成为受让方的,转让方不再征询未进场的其他股东意见。 以下(二)至(四)条适用于未产生场内行权的原股东或场内行权的原股东均放弃行权的情形: (二)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非原股东且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该意向受让方经最终报价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意向受让方报价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在同等条件下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日不回复的,由该意向受让方作为受让方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三)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项目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在最高报价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最高报价方确定后进入征询原股东环节,转让方于最高报价方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征询原股东是否行权,原股东自收到征询函之日起**日内行权的,由原股东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自原股东行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原股东收到征询函之日起**日内表示放弃行权或超过**日不回复的,由最高报价方作为受让方成交,最高报价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四)若原股东在收到征询函后**日内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报名资料、缴纳保证金并按照相关交易规则履行相应义务。 (五)公告期满后,征集到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的,在转让方确认受让资格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新疆产权交易所组织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进行竞价(报价),形成最高报价。 三、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四、若本次股权转让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仅需给予必要的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新的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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