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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安置小区62套商业用房租赁

招标公告 新疆-乌鲁木齐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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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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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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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安置小区**套商业用房租赁

挂牌日期:(略)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安置小区**套商业用房租赁
资产类别 房产
转让方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1,**,(略) 人民币
挂牌期间 **
挂牌日期 (略)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转让说明事项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安置小区**套商业用房租赁 项目编号 (略)**
挂牌开始时间 (略) **:** 挂牌截止时间 (略) **:**
项目交易分类 实物交易 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是否首次发布
联系人 李会琴 联系电话 (略)
主管单位
转让方信息
出租方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 注册地(住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经济类型 政府部门、机构 所属行业 其他
法定代表人 王柏松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1(略)**A
注册资本 (略)
标的信息
标的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北大路安置小区**套商业用房租赁 标的编号 (略)**
租赁价格 (略).(略) 评估结果 (略).(略)
转让底价 (略).(略)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保证金 (略) 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略) **:**
评估机构 新疆宏盛(略) 评估基准日 (略)
核准(备案)机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是新市区)安宁渠镇人民政府 核准备案日期 (略)
出租期限 5年
资产来源 规格型号
数量 0.0 购置时间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委、区政府 批准文(件)号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次(**年第7次)常务会议
国资监管机构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财政局 所属集团或监管部门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财政局
信息披露
重要信息披露 1.挂牌底价为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为5年,年租金价格以本次挂牌的最终成交价为准。 2.意向承租方须在报名前认真查看并确认租赁物场地、设备设施、管线等现状后确定报名,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亲自勘验标的、并持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至交易中心报名并缴纳保证金、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一旦提交申请资料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与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勘验标的时间:工作日均可。联系人:(略):(略) 3.(1)只有一名意向承租方的, 按照转让底价协议成交;(2)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竞价,每次加价幅度(略)。 4.该标的主要用于从事商业类型项目运营。 5.承租后发生的一切纠纷或维修及水、电、暖气、燃气、电话费、物业费、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可报销、折抵房租及押金或减免租期。标的物以现状对外出租,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维修改造义务。标的不得存放危险品、化学品,不可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及活动,合同期内变更营业项目时,需要提前和出租方沟通,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 6.正常的房屋结构性修理费用及日常维修、消防设施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7.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将商铺分户出租时,要与分租户签订不违背资产管理方权利的租赁合同,并应严格遵照资产管理方与承租方合同中所有约定条款执行,并向分户承租方详细说明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分户承租方充分理解且同意遵守本合同约定,同时将分租合同一同向资产管理方进行备案。 8.合同成立后,承租方按年全额上交承包费,承租方可按照具体经营项目对房屋内部进行装修改造,但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房屋内部主体结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承租方一定的装修期,具体装修期限在合同上约定,装修期不收取租金,但承租人需自行承担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承租方再进行商铺分户出租时以整体运营合同为主,不再另行计算装修期。 9.公告信息发布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则不变更公告内容条件,延长**个工作日。
受让方资格条件 1、具(略)(略)、非法人主体的合伙企业、个体经营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意向承租方。 2、意向承租方须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具备良好的营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项目成交十五日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安全责任书》,一次性缴纳第一年全部租金及**%的租赁押金,以后每年度租金提前**日缴纳。 2.项目成交后承租方反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交易产生的费用、弥补重新交易价款低于原交易价款的差价及相关损失。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项目经办人:孙敬晏,联系电话:(略)-(略)
交易机构信息
交易机构名称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 (略)、(略)
联系地址 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鲁木齐市政府采购中心)5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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