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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拟建项目 新疆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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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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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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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1.1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1.2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抽样方法如下: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进行,随机抽取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抽取的样品数量为2辆,其中1辆作为检验样品,另外1辆作为备用样品。

1.3 随机数采用科学计算器随机数法、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依据见表1

表1 电动自行车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车速限值(电驱动功能)

GB **-**

2

制动性能(干态)

GB **-**

3

整车质量

GB **-**

4

尺寸限值

GB **-**

5

整车标志

GB **-**

6

导线布线安装

GB **-**

7

电气强度

GB **-**

8

短路保护

GB **-**

9

充电器

GB **-**

**

蓄电池的最大输出电压

GB **-**

**

使用说明书

GB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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